9月21日,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关于调整自然人事项办理方式的通知》,自2017年9月25日起,自然人办理长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续保、停保事项由自然人所在社区调整至街道(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提醒市民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