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及培训、教研、电教机构等教师,下同)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教育厅日前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我省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制度,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合格的条件为:教师个人每年要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少于10学分(其中校级研训每年登记的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学时不少于72学时。中小学教师周期考核合格的条件为:教师个人在五年一轮的培训周期内共取得的培训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总学时不少于360学时。因故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未达到以上合格条件的教师,允许其参加市县及以上教师培训项目进行补修。

    《办法》明确,新教师的培训从被招聘为教师的第2年起考核;省外引进到我省的教师,应持有原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近五年培训合格凭证,其培训从被引进为我省教师的第2年起考核。中小学教师培训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教师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绩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此外,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将被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和市县级教育督导的指标体系。

    原标题:我省出台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施办法,个人每年的培训学分不应少于10学分

    培训学分不达标不能评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