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必须跟我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保持亲近性,服务、满足于美好生活需要。”11月22日晚,“蔡定剑宪法学教育基金2017年优秀学生奖优秀论文奖颁奖典礼”在北京大学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作主旨演讲,谈法治如何满足美好生活需要。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中共自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以来,首次对社会矛盾判断作出重大调整,备受瞩目。美好生活需要这一新概念在实践中应做何解?王锡锌认为,法治尤其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治,应当是美好生活需要的应有之义。

“我们聆听当今中国政治、经济、公共生活的讨论,会发现,法治是个关键词。那么应该对法治提出哪些要求,从而真正推进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王锡锌向在座宪法学研习者抛出上述问题,并分享自己的见解。

他表示,就理论观念和实践形态而言,至少存在三种形式的法治。

第一种是作为概念和价值体系的法治。法治是人类对过往公共生活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从人性意义上讲,法治的基础是悲观的,它假定人性有弱点,人在权力诱惑面前有很多不足,所以需要有内在的价值和外在的规则。王锡锌介绍,自古至今,作为观念和价值体系的法治都在探讨基本价值,这些价值包括对人的尊严、自由、基本权利的无条件的保障,等等。

第二种是作为话语体系的法治。王锡锌举例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依法治国、宪法至上、宪法的权威性等在当今中国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屡次被提及,法治已经成为高频词语。但不可否认,在公法和公共生活场域,这个话语体系和生活实践的存在一定紧张关系。

第三种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治。即从生活方式角度理解观念和话语,将民主、平等等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到个体感受中。

王锡锌主张,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应当是前述三种形态的统一,价值、话语、行动的统一,判断法治进程的标准也应当是“知行合一”的。“从这个角度讲,现阶段不乏作为话语的法治,但作为生活方式的法治有所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层面的法治,也影响制度层面的法治建设。”

王锡锌提出,满足民众美好生活的需要并且根据这种需要来完善法治,就要求个体释放内心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在他看来,美好生活至少涉及个体生活和公共生活两个方面,在个体层面,美好生活又具有两层含义。

首先,免于恐惧。“这是我对美好生活的最低理解,时常面临恐惧的生活不能叫美好生活。”王锡锌分析,除了物质短缺带来的恐惧外,被威胁、被操纵、被扭曲等恐惧对个人生活质量毫无疑问构成限制。因此,美好的生活应该是人的尊严、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个体与政府的关系在均衡状态下不断改进,这样才能消除个体恐惧。

其次,尊重个体的特殊性、独立性,这种尊重通过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肯定、表达及法律保障来实现。王锡锌认为,在所有个体自由中,心灵自由、人身自由、表达与交流自由,是人作为人能够感觉到生活的美好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此外,从个体的角度讲,虽然美好生活不是以财产为中心的生活,但对财产的保障能够体现对人的尊重,也能激活人的潜能。

因此,王锡锌总结,个体的美好生活就是消除内心的恐惧获得安全感,使个体获得独立性、完整性、独特性,以及在外在为个体自由而又安全的生活提供财产保障。

美好生活并非单个人的生活。王锡锌提出,应把个体放在公共场景中考虑,使个人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或一群人以共同爱好的方式组织起来,这也是良善社会的基础。而且美好的公共生活除了允许充分讨论、有序组织、多元表达外,还离不开社会公平。

基于对个体和公共美好生活的理解,才能进一步理解作为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治。王锡锌认为,法治包含压制、管理、合作三种制度形态,中国的法治积极寻求从管理向合作的转变,使多元主体展现在行动上的合作,而实现这种合作型的法治需要观念和制度的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者蔡定剑于2010年11月22日凌晨因病离世,他生前从事宪法、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研究,弃官志学的他长期为弱势群体奔走呼号,呼吁消除就业歧视,赢得社会赞誉。2011年5月,蔡定剑家人、朋友与中国政法大学决定发起蔡定剑宪法学教育基金,坚持鼓励青年学子学习宪法、研究宪法学,推进宪法学研究,每年评选蔡定剑宪法学优秀学生奖和蔡定剑宪法学优秀论文奖两个奖项。蔡定剑夫人刘星红女士向财新记者表示,七年来,宪法行政法领域一流学者支持评审,越来越多法科本硕博在校生、副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踊跃提交学术成果,“大家推进依宪治国的理念是相通的”。